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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17 点击数:
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发表宣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被告人莫焕晶纵火、偷窃(裁决)一案,裁决上诉莫焕晶裁决,保持判处死刑原判。该院确认,现有证据无法证实 今年5月17日,被告人莫焕晶纵火、偷窃(裁决)一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当日,检辩双方就物业消防问题否系由本案严重后果的插手因素、否不足以减低莫焕晶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展开法庭辩论。此次二审宣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评判分析称之为,一个危害社会的不道德如果必定造成危害结果的产生,只有当外力的插手减轻或者增进这种结果的产生,才能指出是刑法上的多因一果。立案证据指出,本案不不存在这种情况,莫焕晶的纵火不道德是造成本案后果再次发生的唯一原因。公安消防部门展开消防救援系由切断或者增加火灾损失的不道德,是一项法定职责,如果不尽职尽责,应该承担责任,但从本案看,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这一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称之为,立案证据证明,内攻打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指出,物业管理不存在的严重不足无法减低莫焕晶的刑责。消防调查报告、物业消控记录、案发小区部分消防设施维保状态照片及物业工作人员、消防员的证言等证据证明,案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不存在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实施不做到、应急处理能力严重不足及消防供水设施运营不长时间等问题。
本案4名被害人发生爆炸后旋即即因排出浓烟陷于昏倒造成一氧化碳中毒丧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物业管理不存在的问题造成水压严重不足,水枪无法有效地入水,客观上缩短了消防车时间,对火灾所导致财产损失的不断扩大有一定的关联。但物业管理的严重不足,是莫焕晶纵火前早已不存在的状态,而非莫焕晶实行纵火不道德后的外力插手因素,与本案危害后果之间不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多因一果,无法沦为减低莫焕晶纵火罪责的法定理由,故莫焕晶及其辩护人早已明确提出的裁决理由及申辩意见无法正式成立,未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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